广州市转发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首页 > 行业动态 > 广州市转发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政策

     广州市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69号)、《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实施细则》等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预算单位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200万元以下服务和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定点议价交易方式实施的,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单位结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做法,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

    二、细化支持对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中有大型企业参与,不能将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

    三、完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一)对于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规模类型应与统计部门报表保持一致。

    (二)对于未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当企业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业人数可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可以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准。

    (三)对于采购文件确实允许非独立法人参与采购活动的,应按其所属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情况予以填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由其出具的供应商负责。《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制造商、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如为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充分、准确反映货物制造商的信息。

    (五)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声明函》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以及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审查。

    (六)经调查发现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视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完善保证金管理

    参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强化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文件,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采购对象合理确定采购品目及所属行业,不得滥用“其他未列明行业”。按项目实施采购的,如属于《实施细则》第九条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情形,采购人应将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应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申报范围。预算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将移送相关部门问责。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9日